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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6章 天大冤情!绝不认罪 (4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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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胡市大声道:“那请问主诉之人再何处,为何不敢出来与老朽对质。又是用的何理由,用的哪个刑统法条?”

        言罢他环视一圈,眼睛瞪得老大,竟是把老常都看的有些不好意思。

        老常几次想起身去和高方平商量一下,却是被范子夷拉住了,范子夷微微摇头,示意不要给小高添乱,兴许现在局势真的有变了。

        “主诉之人正是本官。”高方平简单粗暴的道:“本官告你‘危害社稷’罪,胡市可认罪?”

        这句一出,堂内诸公包括张绵成赵鼎、常维范子夷,一起色变。

        老常甚至很不冷静的又起身,却又被范子夷强行拉了坐下来。

        大家到此才觉得开始动真格了。大宋律当然有“危害社稷”这个罪名,这也是在大宋最重的罪,处于《宋刑统》第一章第一条,乃是所谓的十恶之首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大宋,律法简陋寒碜,虽然到处是漏洞,但是仍旧保留了这么一条界限非常模糊的罪名。

        在大宋这条罪名是很少用的。但也不是说绝无仅有,江州本地就有判例,就是黄文炳用来给宋江定死罪的条目,是的,宋江当时写的反诗,黄文炳就说他言论十分嚣张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鉴于是写在人来人往的大酒楼,传阅次数一定是超过五百的,于是已达到了危害社稷罪的级别。

        而且蛋疼的在于,大宋的文人们是这个时代最有想法的人,鉴于律法的简陋和薄弱,需要人去探索,所以大宋基本也采用的后世美利坚的“判例指导”。即是说,大宋律没有明确解释的地方,但已经有法官判了、之后并没有被刑部推翻判决,那么这个判例也就几乎算是大宋律的一部分了。后面的法官可以有样学样不算违法。直至被刑部推翻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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